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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投资开发旅游业优惠办法
作者: 日期:2006-12-18 16:51:00 来源: 点击:

为鼓励投资开发我市旅游产业,尽快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樟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优惠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按照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在我市投资开发旅游项目者,经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鼓励投资者兴办下列旅游项目:

1、旅游基础设施建设;2、宗教场所恢复兴建和古迹遗址保护开发;3、旅游宾馆、度假村及配套设施建设;4、水上游乐场及垂钓区建设;5、药用植物园、生态农庄开发;6、旅游商品研发生产。

第三条  鼓励市内民间资金投入旅游开发,与市外资金投资享受同等待遇。

除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之外,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对景区、景点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投资商通过一定程序,既可获得整个景区建设经营权,也可按景区总体规划要求,获得单个项目、景点的建设经营权。

第四条  对旅游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1、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的景区土地,土管部门优先列入年度审批计划,予以安排。其土地出让价格按同类土地最低价格给予优惠;城区、郊区开发景点需征用耕地时,凡能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占补平衡的,经验收合格可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2、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国家现行土地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上缴的各种规费,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可给予减免;投资者所开发的土地、旅游服务接待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在不改变原议定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自用,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如道路、亭台等)和利用“五荒”从事开发的项目经村、组同意,采用租赁、承包、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收报批规费。

第五条  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

1、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营期三年内所纳税款(指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下同)由市财政奖励80%;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前三年,由市财政奖励所纳税款的80%,第4-5年奖励所纳税款的50%;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前三年,由市财政奖励所纳税款的80%,第4-8年奖励所纳税款的50%

2、投资旅游、现代旅游观光农业项目的,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第二年至第十年,同级财政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的资金予以奖励。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养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投资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五年内同级财政应再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

3、旅游项目建筑安装税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征收,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部由财政返还,用于景区的开发建设。

4、投资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新增土地使用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列支扶持,所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可以部分列支扶持。

对新投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予以免收。

5、投资商成功研发、销售具有我市旅游特色旅游商品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免征两年工商管理费。

6、在本市兴建旅游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度假村等接待设施,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享受与一般工商企业同价结算优惠政策。

7、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用于经营且有营业收入的房产、土地等,报有关部门批准,三年内将所征税收全额奖励纳税单位用于内部设施维修和环境保护。

第六条  在阁皂山景区投资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旅游项目,可以一事一议,采取政策跟着项目走的办法进行优惠。

第七条  坚决执行《樟树市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保护客商的合法权益,确保良好的旅游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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